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74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宜被告李宗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74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宜被告李宗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