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7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7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7539號債權人乙○○債權人甲○○債務人丙○○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所發之駁回裁定,本院所為裁定如下:
主文原駁回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於民國96年8月23日送達聲請人,而聲請人已於民國96年8月30日繳納裁判費1,000元,並未逾期,原裁定逕以逾期未補正駁回,顯有違誤,故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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