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司調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司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清河顏清波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顏清河、顏清波就坐落彰
化縣○○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5分之4,應予辦
理繼承登記並分割等語。經查,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6日依
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意願,惟迄未回覆,顯已難
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
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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