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478號
原告甲○○
樓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未提出被告之姓名、最新入出境資料及兩造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4日裁定,命其於三日內補正,逾期駁回,裁定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