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塗消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63號上訴人即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張義豐 被上訴人即被告 凌茂宏
王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5,0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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