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4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 蘇朱汀 生前最後.關係人 徐麗香 關係人 蘇翊婕 關係人 蘇慧婕 關係人 蘇朱澄 關係人 蘇桂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徐麗香(女,民國42年10月5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蘇朱汀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蘇朱汀(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路○巷○○號,於民國95年9月17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蘇朱汀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蘇朱汀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蘇朱汀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債務人蘇朱汀已於民國95年9月17日,其全體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均經本院備查在案,為此聲請選任蘇朱汀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促字第3701號支付命令、本院家事法庭通知函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且核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本件本院於99年12月9日傳訊蘇朱汀已拋棄繼承之配偶徐麗香,徵詢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意願,經徐麗香表示願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爰選任徐麗香為本件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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