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順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3903、4131、431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被告陳永順於民國109年8月25日20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
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7月4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903號為不起訴處分書確定。扣案之毒品吸食器1組(臺中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344號扣押物品清單),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9月8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012號鑑驗書在卷可佐,其上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無法與該吸食器剝離,是該吸食器應視為被查獲之毒品,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鏟管1支(臺中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344號扣押物品清單)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稱明確,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㈡被告陳永順於109年11月25日15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
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7月4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131號為不起訴處分書確定。扣案之殘渣袋1個(臺中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045號扣押物品清單),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2月9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008號鑑驗書在卷可佐,其上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無法與該殘渣袋剝離,是該殘渣袋應視為被查獲之毒品,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殘渣空袋3個及鏟管1支(臺中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045號扣押物品清單)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稱明確,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㈢被告陳永順於109年9月1日21時28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
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7月4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317號為不起訴處分書確定。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3個(臺中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345號扣押物品清單),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9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098號鑑驗書在卷可佐,其上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無法與該玻璃球吸食器剝離,是該玻璃球吸食器應視為被查獲之毒品,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㈣被告陳永順於109年9月24日18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
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7月4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4號為不起訴處分書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安保字第48號扣押物品清單),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在卷可佐,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1組(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173號扣押物品清單)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稱明確,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亦有明定。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開4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842號
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3月25日釋放出所,並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903、4131、431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屬實。
㈡又上開聲請意旨一之㈠至㈣所示犯行,分別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詳如附表所示),其中:
⒈附表編號1、2、3所示扣案物品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附表編號4所示扣案物品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9月8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012號鑑驗書、109年12月9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008號鑑驗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9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098號鑑驗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詳如附表所示,見109年度毒偵字第3903號卷第47頁、109年度毒偵字第4131號卷第107頁、109年度毒偵字第4317號卷第51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6472號卷第50、51頁)。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而附表編號1、2、3、4之⑵所示之物,既均已附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將吸食器、殘渣袋中殘留之毒品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從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附表編號4之⑴之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亦無法將毒品與包裝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宣告沒收銷燬。至聲請意旨認附表編號4之⑵的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而聲請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惟檢察官既然提出聲請,本院不受其聲請意旨適用法條之拘束,該吸食器既屬違禁物,即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⒉另附表編號5所示扣案物品,被告坦承為其所有,且係供其施
用毒品所用(見109年度毒偵字第4131號卷第39頁),被告復於偵查中坦認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同上卷第91頁),是聲請人就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⒊另附表編號6、7所示扣案物品,雖經被告坦認為其所有,惟
被告於聲請意旨一之㈠施用毒品案件中並未承認有於檢察官聲請意旨所載之時間施用毒品之情,且於一之㈡案偵查中稱附表編號7的殘渣袋3個是之前留下來等語(見109年度毒偵字第3903號卷第26頁、109年度毒偵字第4131號卷第90頁),故依被告所述及卷內事證,並無從認定附表編號6、7之扣案物品為被告犯上開一之㈠、㈡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且該些扣案物品,均未經鑑驗證明其內留有毒品成分,亦無從認定是否屬違禁物,是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被告於偵查中已聲明拋棄如附表編號6、7所示扣案物品之所有權(見109年度毒偵字第3903號卷第137頁),是該等物品自得由檢察官逕為適法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綜上,聲請意旨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附表編號5所示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附表編號6、7部分,則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備註1第㈠案吸食器1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9年8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012號鑑驗書: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吸食器送驗數量:乙組驗餘數量:乙組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臺中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344號扣押物品清單2第㈡案殘渣袋1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2年9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008號鑑驗書: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白色粉末送驗數量:0.0018公克(淨重)驗餘數量:殘渣袋乙只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臺中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045號扣押物品清單3第㈢案玻璃球吸食器3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9年14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098號鑑驗書: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玻璃球吸食器送驗數量:乙組驗餘數量:乙組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備考:送驗玻璃球吸食器3組,送驗單位指定鑑驗乙組。臺中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345號扣押物品清單4第㈣案⑴甲基安非他命1包⑵吸食器1組⑴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分析編號DAA1791-1):①證物外觀:白色透明結晶②總毛重:0.3公克③驗餘淨重:0.125公克④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分析編號DAA1791-2):①證物外觀:吸食器(含玻璃球)②總件數:1組③總毛重:5.98公克④驗餘淨重:量微無法秤重⑤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安保字第48號扣押物品清單、111保管字第173號5第㈡案鏟管1支臺中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0第45號扣押物品清單6第㈠案鏟管1支臺中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344號扣押物品清單7第㈡案殘渣袋3只臺中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0第45號扣押物品清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