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聲字第59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家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家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家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確定,合併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08488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104年10月15日縮刑期滿,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裕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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