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14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144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
被   告 錦衣坊時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倫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8月26日下午10時40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北市○○區○○○
路○段○○○號前,因駕駛不慎,碰撞原告所承保之訴外人陳
淑萍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
爭車輛),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已賠付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新
臺幣(下同)2萬5259元。爰依民法第191條之2、第196
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保險代位
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2萬52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
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
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
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
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
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末按,被保
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
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
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
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汽車保險單
、駕駛執照、行車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
價單、照片、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統一發票等件為證,並經
調取本件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等資料查
核明確,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法律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應屬有據。
㈢依原告所提之統一發票,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為2萬5259元
(其中工資1萬4045元、零件1萬1214元),然而以新零件
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茲查
,系爭車輛係於101年5月15日出廠使用(行車執照僅記載
出廠年月,未載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車
執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
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汽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
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
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
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而為計算,則算至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之105年8月
26日,系爭車輛已使用4年4月,是原告就零件部分,所得
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之後,應以1559元(計算式
詳附表)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1萬4045元,合計
為1萬5604元。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萬56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即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啓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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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折舊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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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年│11214×0.369=4138│00000-0000=7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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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年│7076×0.369=2611│0000-0000=4465│
├────────┼──────────────┼──────────┤
│第3年│4465×0.369=1648│0000-0000=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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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年│2817×0.369=1039│0000-0000=1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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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年(4個月)│1778×0.369×(4/12)=219│0000-000=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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