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67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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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6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6756號聲請人甲○○
之1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乙○○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簡易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