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482號),本院於98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茲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 徐雲斗 」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於98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中主文欄「徐雲斗」係「甲○○」之誤,而原本及正本均有此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