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陳財旺~B法官黃信滿~B法官張紹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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