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84號聲請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保戶 林政國 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小客車,係林政國向聲請人投保汽車竊盜損失險之保險標的,於車輛失竊後,聲請人已於民國95年1月16日依保險契約賠付林政國新臺幣(下同)447,600元後,林政國同意將該失竊車輛讓與聲請人,故扣案之贓物現為聲請人所有,已無繼續扣押之必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規定,狀請准予將該車發還予聲請人等語。
二、按扣押物如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經查,依照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5296號、98年度偵字第3182號起訴書所載之事實,本件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其車身號碼原為MV0-0000000號,經變造為MV0-0000000號後,改懸掛車號0000-00號車牌,該輛自小客車於98年5月26日,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扣案,有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98年5月11日國保字第098016號函、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100年6月28日洽辦公務電話紀錄單各1紙附卷可稽。而林政國雖原為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小客車之所有人,該車經向聲請人投保汽車失竊險,於94年12月2日晚間,在臺南市○○區○○路○○巷○○號前發現遭竊,而於聲請人理賠後,林政國同意移轉該車所有權予聲請人一節,固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臺南縣警察局警刑車字第A013935號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汽車賠款同意書、讓渡書等各1紙在卷可憑,惟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身號碼經變造後,已於96年9月5日,透過 張定方 之引介,由 謝基麟 以430,000元之價格出售予 李宗哲 ,並登記在宜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此業經張定方、謝基麟、李宗哲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行照、汽車異動歷史查詢資料、汽車過戶登記書各1份附卷可佐,故前揭扣案車輛之所有權是否屬聲請人所有,抑或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仍有疑義,是依前揭條文規定,尚難逕行發還予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吳錦佳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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