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鳳簡字第一二О號
  原   告  黃培茗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正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萬參仟捌佰陸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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