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鳳簡字第一二О號
原 告 黃培茗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正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萬參仟捌佰陸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