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豪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07號,偵查案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為零點零肆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為零點伍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10年8月21日下午2時3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3樓,查獲被告陳昱豪非法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因判決效力所及,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參。惟上開案件查扣之海洛因1包(毛重0.1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5公克),均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昱豪前於110年8月21日15時43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
小時內之某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居所內,以捲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8月21日14時3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3樓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包(毛重0.1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5公克)。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並與其他施用毒品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是被告本件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行為與上開確定判決所處罰之行為,係同一行為,乃同一案件,應為上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6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毒偵緝字第66號卷第130至133頁、第153頁)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
㈡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為0.042公克,保管字號:110年度白字第9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第9787號卷第186頁);扣案之棕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請上開同公司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565公克,保管字號:110年度安字第41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第9787號卷第179頁),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10年9月2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份(偵字第9787號卷第180頁、187頁)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包裝袋亦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當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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