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坤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坤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坤成(下簡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10年3月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張智雄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附表:受刑人陳坤成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2日│106年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5246號│偵字第9554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89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3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8月13日│109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89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32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9月11日│110年2月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899號。│執字第29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