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林芳華法官陳思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