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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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和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代理人 黃耀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何伊羚附表:
┌──────────────────────────────────────────────────────┐│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捷特力實業股份有限玉山銀行桃鶯分行│105年6月10日│772,800元│AK四三九七0三│和良││1│公司 賴秀琴 ││││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捷特力實業股份有限│玉山銀行桃鶯分行│105年7月10日│772,800元│AK四三九七0三│和良││2│公司賴秀琴││││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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