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告九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竣庭 原告龍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江斌 原告鄭竣庭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第116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 鄧金柱 、 陳瑾玟 之住所或居所,及其等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關於被告鄧金柱、陳瑾玟之起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雖於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鄧金柱、陳瑾玟之住所為:臺南市○○區○○路○○○號,然原告自承該址僅係被告臺南市第116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之會址,並非被告鄧金柱、陳瑾玟之住所或居所,有原告106年6月22日 陳報 續二狀在卷可參。原告起訴未於書狀記載被告鄧金柱、陳瑾玟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茲依前揭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等關於被告鄧金柱、陳瑾玟之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