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簡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簡聲字第313號聲請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相對人 鄭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寄發債權讓與之通知,惟因查無此人,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戶籍謄本、退郵信封封面等件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查核屬實,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