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55號聲請人 蔡懷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1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茲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1月6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5月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徐晨芳┌──────────────────────────────────┐│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楊明聖聯邦商業銀行│105年5月24日│1,200,000元│UA0000000││││南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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