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3號聲請人 林澤新 關係人 林李阿勉
林碧華 林惠華 林碧珠 林振耀 林玉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一百零一年度亡字第十號宣告林澤新(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二十四時死亡之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澤新於民國92年6月1日自宜蘭縣○○市○○路○○○○○號住處離家出走後,因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致家人誤認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且經本院以101年度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宣告聲請人於99年6月1日24時死亡在案,惟聲請人現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林澤新前經本院於101年8月28日以101年度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宣告於99年6月1日24時死亡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亡字第10號卷宗查證屬實,惟聲請人現尚生存,並未死亡,業經證人即聲請人母親林李阿勉當庭結證屬實並指認無誤,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