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建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建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建字第116號原告太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健弘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 律師、 裘佩恩 律師原告與被告凱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就請求給付工程款新台幣(下同)808,643元,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異議,嗣原告於民國
102年10月17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939,61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39,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8,310元,應再補繳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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