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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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745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帆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凌志 人被告 李時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零叁萬伍仟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查被告帆宇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帆宇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黃凌志於民國100年8月8日邀同被告黃凌志、李時格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並立有授信額度契約書為憑,約定循環動用期限自
100年8月9日起至101年8月9日止,每次動用僅由立約人簽具動用額度申請書為據。嗣後被告於101年7月16日憑契約動用借款額度,向原告合計借得787,5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1年7月16日至102年1月12日;另於10
1年7月6日憑契約動用借款額度,向原告合計借得1,805,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1年7月6日至102年1月
2日;另於102年5月25日憑契約動用借款額度,向原告合計借得1,364,2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1年5月25日至101年11月21日。
(二)按雙方簽定之契約一般約定條款第5條第1款、第6款約定,立約人對於本行所負一切債務,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本行得隨時就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本件被告上開各筆借款僅繳至101年8月份,嗣後即未繳款,原告已依前揭契約一般約定條款,主張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求被告等立即清償全數債務,目前尚欠原告本金3,035,001元及如「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額度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授信資料查詢單等件影本各1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尤秋菊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臺幣)││(年息%)││││││││││││││├──┼──────┼──────┼─────┼────────────┤│1│151,005元│自101年8月│3.96│自101年9月18日起至清償││││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453,014元│自101年8月│3.96│自101年9月18日起至清償││││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346,222元│自101年8月│3.96│自101年9月18日起至清償││││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1,038,665元│自101年8月│3.96│自101年9月18日起至清償││││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5│784,571元│自101年8月│3.96│自10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6│261,524元│自101年8月│3.96│自10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