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臺北縣蘆洲市公所法定代理人辛○○○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相對人丑○○○
寅○○卯○○申○○乙○○酉○○甲○○壬○○子○○午○○巳○○戌○○癸○○辰○○丙○○亥○○己○○戊○○庚○○丁○○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卯○○、辰○○各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零肆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酉○○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零參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相對人甲○○、壬○○、子○○、午○○、巳○○、戌○○、癸○○琴、壬○○、子○○、午○○、巳○○、戌○○、癸○○應連帶各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捌拾參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丙○○、亥○○各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貳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己○○、戊○○、庚○○、丁○○各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柒拾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35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丑○○○、寅○○、卯○○、申○○、乙○○部分由相對人丑○○○、寅○○、卯○○、申○○、乙○○連帶負擔,相對人卯○○部分由相對人卯○○負擔,相對人酉○○部分由相對人酉○○負擔,相對人甲○○、壬○○、子○○、午○○、巳○○、戌○○、癸○○部分由相對人甲○○、壬○○、子○○、午○○、巳○○、戌○○、癸○○連帶負擔,相對人辰○○部分由相對人辰○○負擔,相對人丙○○、亥○○部分由相對人丙○○、亥○○連帶負擔,相對人己○○、戊○○、庚○○、丁○○、未○○部分由相對人己○○、戊○○、庚○○、丁○○連帶負擔,相對人戌○○及第三人 陳正興 連帶負擔。嗣因聲請人、相對人丑○○○、寅○○、卯○○、申○○、乙○○、辰○○及第三人 胡蕭華 、 胡蕭雲 均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於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132號審理中,聲請人於96年10月11日撤回部分上訴,並已聲請退還第二審裁判費2/3,即新臺幣71,982元,而上開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卯○○、辰○○各負擔1/8,餘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賴玉芬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03,576元│由聲請人預納。│├────────┼────────────┼──────────────────┤│土地測量費│42,700元│由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170,489元│聲請人預納107,974元,由相對人預納47,││││980元,第三人胡蕭華、胡蕭雲預納14,53││││5元。│├────────┼────────────┼──────────────────┤│證人日旅費│560元│由第三人胡蕭華、胡蕭雲預納。│├────────┼────────────┼──────────────────┤│合計│417,325元││├────────┴────────────┴──────────────────┤│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一、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卯○○、辰○○各負擔1/8,餘由聲請人││負擔。││(一)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為246,914元。││即第一、二審訴訟費用417,325元×(00000000/00000000)=246,914元。││(二)相對人卯○○、辰○○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2,304元。││⑴第一審訴訟費用246,276元。││⑵第二審訴訟費用171,049元-聲請人已聲請退還第二審裁判費71,982元=99,067││元。││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345,343元-確定部分246,914元)×1/8=12,304元。││(三)餘由聲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為73,821元。││即第一、二審訴訟費用345,343元-確定部分246,914元-由相對人卯○○負擔之││訴訟費用12,304元-由相對人辰○○負擔之訴訟費用12,304元=73,821元││二、相對人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5,503元。││即第一審訴訟費用246,276元×(0000000/00000000)=15,503元。││三、相對人甲○○、壬○○、子○○、午○○、巳○○、戌○○、癸○○琴、壬○○、 員瑞 ││妤、午○○、巳○○、戌○○、癸○○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為57,583元。││即第一審訴訟費用246,276元×(0000000/00000000)=57,583元。││四、相對人丙○○、亥○○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71,722元。││即第一審訴訟費用246,276元×(00000000/00000000)=71,722元。││五、相對人己○○、戊○○、庚○○、丁○○應連帶之訴訟費用為29,379元。││即第一審訴訟費用246,276元×(0000000/00000000)=29,3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