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青芬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該被告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坤芳
法官陳金虎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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