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家繼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小字第1號原告甲OO被告乙OO
丙OO
丁OO
戊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並為家事事件所準用。
二、本件雖前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並訂於112年9月5日宣判,茲因卷內查無被告丙OO居所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之送達證書,本案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是應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佳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呂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