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變造特種文書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併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第二號、第四號及第五號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載。又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第一號、第二號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又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第三號至第五號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係以:本件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以附表所列之案號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是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第2號、第4號及第5號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另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第1號及第3號之罪,雖不符減刑條例之規定,但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條定應執行刑,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案號刑事判決書、執行指揮書、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第2號、第4號及第5號之罪分別為刑法第212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68條之聚眾賭博罪、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公共危險罪,經核合於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予准許。又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第1號及第3號之罪,雖不合於減刑條例第
3條之減刑規定,惟仍依同條例第11條之規定,就附表所示編號第1號、第2號及第3號至第5號之罪分別定應執行刑。至於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說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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