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1號原告澎湖縣望安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彭亞湖 訴訟代理人 許詩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享富 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被告廖○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偉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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