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253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告 名氏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而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