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99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滕佳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忠祥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0,90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納裁判費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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