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74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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