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8號聲請人 黃柏霖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理由三之說明。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822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債務人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等在卷足憑。本件債務人目前每月之平均薪資為新台幣(下同)31,000,再觀諸債務人經本院調整後所同意之更生方案(如附表所示),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1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金額為17,000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8年,清償總金額為1,632,000元,清償成數為44%,於每月10號匯款予各債權人。又債務人因罹患急性肝炎及慢性膽囊炎致切除膽囊,每月需支出定期醫療追蹤費用及稍高之膳食費,另債務人之父母亦痼疾纏身,每月均有醫療開銷,故債務人與三位兄姊平均分擔後,每月補貼3,500元之撫養費亦屬應當,此有債務人所提出之診斷說明書二紙及醫療費用收據一份在卷可證。末者,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餘所列之每月各項支出尚稱合理,其更生方案之償還總金額自原本之1,134,000元提高至1,632,000元,清償總成數由30.57%提高至44.%,並為提高債權人受償金額,還款期限亦自7年延長為8年,足以展現其履行更生方案並清償債務之誠意。是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應有如下之限制:⑴不得為任何投資或賭博行為。⑵不得出國旅遊。
國內住宿不得超過四星級以上飯店⑶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⑷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單筆消費不得超過新台幣2千元。⑸不得購買不動產。⑹不得為非必要之生活消費,諸如:
美容SPA、KTV、簡餐店等級以上之餐廳等等。債務人既獲得更生重建之機會,自應力行簡約,量入為出,確實履行更生方案,以免辜負立法者為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更生之美意,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阮旭家附表:
┌──────────────────────────────┐│更生方案內容│├──────────────────────────────┤│一、每月償還17,000元。││二、每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自更生方案認可確定之翌日││起分8年,共96期清償。清償總額1,632,000元,成數為44%。││三、為提高債權人受償金額及展現最大還款誠意,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延長還款期限為8年之必要。│││├──────────────────────────────┤│更生清償分配表│├────────┬─────┬────┬────┬─────┤│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比例│每期受償│8年償還總│││新台幣)││金額│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106,591元│2.88%│490元│47,040元││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15,200元│5.8%│986元│94,656元││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16,284元│3.13%│532元│51,072元││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93,833元│5.23%│889元│85,344元││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159,941元│4.31%│733元│70,368元││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4,391元│3.08%│524元│50,304元││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282,345元│7.61%│1,294元│124,224元││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09,062元│8.33%│1,416元│135,936元││股份有限公司│││││├────────┼─────┼────┼────┼─────┤│荷蘭商業銀行股份│124,889元│3.37%│573元│55,008元││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28,837元│0.78%│133元│12,768元││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97,372元│10.71%│1,821元│174,816元││股份有限公司│││││├────────┼─────┼────┼────┼─────┤│友邦國際信用卡股│192,366元│5.19%│882元│84,672元││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789,901元│21.29%│3,619元│347,424元││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2,335元│2.76%│469元│45,024元││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富邦商業銀行│523,464元│14.11%│2,399元│230,304元││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52,173元│1.41%│240元│23,040元││有限公司│││││├────────┼─────┼────┼────┼─────┤│合計│3,709,344│100%│17,000元│1,632,000│││元│││元│├────────┼─────┴────┴────┴─────┤│備註│1.俟更生方案卻定後,債務人應自行與債權人洽│││詢繳款帳號及方式。│││2.更生方案確定之當月債務人即應按更生方案繳│││款,縱已逾更生方案指定之繳款日亦應補繳,│││請債務人於異議期間經過後,自行向本院查詢│││更生方案是否已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