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甲○○被告卓陽交通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既係有關當事人間委任關係存否之訴訟,乃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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