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13號原告 林秉潔 被告 程金生
程紀如意 楊秀枝 兼前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月2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