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8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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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8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2月20日上午9時4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參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參萬肆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五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消費帳單明細
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