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10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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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孩子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102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2月20日下午2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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