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爰定期命於1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谷貞豫附表應補正事項資料:
一、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內應詳述債權人名稱、地址及債權之金額;聲請本件更生之事實及理由。
二、債務人有無能力履行「更生方案」?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明。
三、債務人如有能力履行,應詳述「更生方案」為何(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之規定事項詳為記載)?
四、並陳報下列事項:⒈陳報債務人每月薪資(應包含每月各種津貼、加班、獎金
)。債務人之配偶有無工作?如有每月之工作收入為多少?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財產目錄應列明財產性質及所在地所指財產包括:
①不動產: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資料②動產:如車輛等③現金:各金融機構存款資料④應收帳款:對象為何人、金額⑤票據:
⑥債權:對象為何人、金額⑦其他:如徵信機構之查詢資料、會計事務所財務報表、稅捐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資料歸戶清單等。
⒊提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證據資料。
⒋補正債務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之親屬關係系統表及戶籍謄本。
⒌補正更生或清算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
⒍釋明聲請前二年內迄今有無為任何無償行為(如贈與)、
有償行為(如買賣)、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如拋棄繼承、拋棄債權、抵銷、承擔債務、允許額外利益)。
⒎釋明聲請前六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
務」行為?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上開擔保有無經公證?⒏於本件聲請前是否有與他人任何訂立雙務契約,而當事人之一方尚未完全履行。
⒐釋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之所得總額(請
扣除聲請人自己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請列出計算式並提出證明)。
⒑更生債務人如有自用住宅之不動產,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
宅借款特別條款?⒒陳報受扶養之親屬有無工作(如有,其月薪收入為何)、
個人總存款金額(陳報各存款銀行、存款金額)、名下有無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登記謄本)、車輛(車牌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