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二二號
聲請人即自訴人 李敖 被告 劉泰英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自訴被告劉泰英妨害名譽案件(即本院九十年上易字第一三九0號),刻在本院為法官兼庭長房阿生審理中,該法官係聲請人著「你不知道的司法黑暗」一書,為文評擊為「枉法裁判之法官」,且投訴監察院。如今再審理本案,即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推事有前條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為此聲請迴避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推事(現改稱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必須有客觀具體之事實,足疑其將為不公平之審判,始足當之,諸如該法官與當事人有故舊恩怨之類,本件聲請人李敖所著「你不知道的司法黑暗」一書中,為文「法官房阿生...的枉法裁判」,對其承辦之其他刑事案件判決,予以評擊,甚至投訴其他機關,然未見房阿生法官提出嚴厲抗駁,或為其他具體行為,造生雙方恩怨仇隙。聲請人單就該法官已往所辦案件,遽認於本案將會偏頗不公審判,洵屬私意推測,自非本款聲請迴避之正當理由,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盧彥如法官黃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