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二八八號
聲請人 袁駿勝 即大有利吊車工程行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F0~T32┌──────────────────────────────────────────────────────────────────┐│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二八八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富邦銀行民生分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伍萬叁仟貳佰玖拾│ND00七五九0││││司││││ 伍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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