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6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964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簡字第204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4年5月26日下午1時許,在台北縣蘆洲市○○街○○巷○號2樓住處,無故輸入告訴人甲○○之帳號及密碼,連結至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所維護之「天堂」線上網路遊戲,竊取告訴人甲○○上開帳號代表虛擬人物「古小奕」所擁有之「+0古老的長袍」(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0古老的袍」)及「幽暗雙刀」等虛擬寶物,並在「天堂」遊戲之虛擬空間內丟下,再由其所有之「00000000」帳號之虛擬人物「欺善怕惡」撿拾取得,以此方式移轉予自己同時操作之虛擬人物,而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告訴人甲○○。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陳靜茹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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