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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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68號聲請人 洪山川 即財團法人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利基金會
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利基金會(下稱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長,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業經第6屆第7次董事會於民國105年1月18日決議修正其中第6條、第10條、第12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並提出衛生福利部
105年3月1日部授家字第1050002998號函、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利基金會第6屆第7次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同意變更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前揭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