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零貳零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壹玖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貳捌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貳柒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2級毒品。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
128號、第129號及99年度毒偵字第18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400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25公克、淨重0.0200公克、驗餘淨重0.019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280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33公克、淨重0.1280公克、驗餘淨重0.1279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0070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9公克、淨重0.8370公克、驗餘淨重0.8368公克),均含有第
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與一粒眠90顆(總淨重18公克,驗餘淨重17.80公克),含有第3級毒品硝甲西泮,愷他命1包(毛重0.1980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08公克,淨重0.0280公克,驗餘淨重0.0275公克),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均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400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25公克、淨重0.0200公克、驗餘淨重0.019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280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33公克、淨重0.1280公克、驗餘淨重0.1279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驗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12月4日航藥鑑字第09861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及98年12月3日航藥鑑字第0986046號毒品鑑定書1紙等件附卷可稽,故本件聲請人就上開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此外,上開亦為警查獲扣案之白色細結晶1包(毛重1.0070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9公克、淨重0.8370公克、驗餘淨重0.8368公克),經送鑑驗結果,僅檢出Methylephedrine(甲基麻黃檢)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4級毒品之先驅原料,及同遭查扣之米白色細結晶1袋(毛重0.1980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08公克,淨重0.0280公克,驗餘淨重0.027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亦僅檢出Mephedrone(俗稱喵喵)成分,與屬於中樞神經興奮劑之Amphetamine(安非他命)或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或Ketamine(愷他命),均不相同,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5月28日航藥鑑字第0993485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淡綠色圓形藥錠90顆(總淨重18公克,驗餘淨重17.80公克),僅含有第3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6月1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鑑定書附卷可佐。綜上,本件扣案之白色細結晶1包(毛重1.0070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9公克、淨重0.8370公克、驗餘淨重0.8368公克)、米白色細結晶1袋(毛重0.1980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08公克,淨重0.0280公克,驗餘淨重0.0275公克)、淡綠色圓形藥錠90顆(總淨重18公克,驗餘淨重17.80公克),依據上開說明,均非屬第1級、第2級毒品或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故本件聲請人就上開部分之聲請,與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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