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四號
具保人 黃克昌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案件具保後未到庭,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克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黃克昌因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於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沈揚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復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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