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11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冠綸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熊英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26,596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許宏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