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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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1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674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清漢 選任辯護人 唐永洪 律師
呂浩瑋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上訴字第1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清漢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9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復有羈押之必要,遂予以羈押;嗣並經延長羈押1次。本院經訊問被告,並審酌本案情節、審理進度及被告業經羈押相當日數等情,認本件雖仍有羈押原因存在,但得以具保方式替代羈押之必要性,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林怡秀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