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 商月露 相對人 商新非
商景棟 商文永 商月紹 商倚郡 商文嬴商文典 商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商新非、商文典、商俊彥應各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各送達相對人商新非、商文典、商俊彥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商月紹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商月紹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商景棟、商文永應各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各送達相對人商景棟、商文永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商倚郡、商文贏應各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各送達相對人商倚郡、商文贏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分割共有物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經核算後依附表一計算書及附表二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
書記官許庚森附表一: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一審裁判費│14,563元│聲請人104年9月25日││││預繳│├───────┼───────┼─────────┤│土地勘查複丈費│500元│聲請人104年10月13││││日預繳│├───────┼───────┼─────────┤│地籍圖謄本│3,725元(225+│聲請人104年11月24││土地勘查複丈費│3,500=3,725)│日預繳│├───────┼───────┼─────────┤│地籍圖謄本│4,225元(225+│聲請人105年2月4日││土地勘查複丈費│4,000=4,225)│預繳│├───────┼───────┼─────────┤│地籍圖謄本│3,380元(180+│聲請人105年6月24日││土地勘查複丈費│3,200=3,380)│預繳│├───────┼───────┴─────────┤│合計│26,393元│└───────┴─────────────────┘附表二:
┌────────┬──────────┬────────────┐│當事人│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金額││││(新台幣)│├────────┼──────────┼────────────┤│聲請人商月露│4分之1││├────────┼──────────┼────────────┤│相對人商新非│16分之1│1,650元(26,393×1/16=││││1,650,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商月紹│4分之1│6,598元(26,393×1/4=││││6,598,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商景棟│32分之1│825元(26,393×1/32=825││││,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商文永│32分之1│825元(26,393×1/32=825││││,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商倚郡│8分之1│3,299元(26,393×1/8=││││3,299,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商文贏│8分之1│3,299元(26,393×1/8=││││3,299,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商文典│16分之1│1,650元(26,393×1/16=││││1,650,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商俊彥│16分之1│1,650元(26,393×1/16=││││1,650,元以下四捨五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