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65號原告 劉家沁 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區○○路○號1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原告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向被告起訴,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