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小字第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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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潮小字第七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參拾壹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陸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
00000000000號之國際信用卡使用,約定被告得憑卡在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詎被告自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發卡至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結帳日止,共積欠信用卡消費款新台幣(下同)參萬捌仟
壹佰參拾壹,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上開金額。
二、原告起訴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四萬七千四百六十六元,繼於本院審理中於言詞
辯論期日以言詞表示前開金額減為三萬八千一百三十一元,此係減縮應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