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家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16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雪櫻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證據(依據法律扶助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應補正聲請人所提出足以釋明其與共同生活親屬經濟情況之相關文件,以備本院審核應否准予訴訟救助之參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儀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